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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以媒体监督行为失范作为切入点,并且综合运用了法学、社会学、传播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就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及其制度建构进行了探讨。媒体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系统的运行发挥着特定的功能。媒体是新闻信息的提供者,是社会和谐的粘合剂,是文化的传承者,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娱乐和经济功能。媒体在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中的功能则有正功能和反功能之分,其中,媒体监督行为失范是导致媒体在司法审判监督中的反功能产生的直接原因。通过对媒体监督行为失范的表现形式、后果及其成因的深入分析,有助于理解媒体在司法审判监督中的不足。“媒体审判”、媒体腐败、媒体报道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媒体报道对司法活动的扭曲、庭审报道娱乐化等媒体监督行为失范不但消解了媒体公信力,而且还招致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受到诸多不合理限制,司法和媒体的关系趋于紧张。之所以会产生媒体监督行为失范,既有媒体自身的原因,主要包括媒体职业道德准则执行机制的缺乏、媒体社会功能的弱化和媒体对监督权利的误解,也有社会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制度的缺失、政治因素的制约和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同时,基于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法理基础,即维护公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公民知情权及公民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完善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不合理限制媒体监督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对此,本文从制度建构的层面提出了完善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的三个具体举措,即完善新闻立法、加强媒体自律和健全司法制度,以规范媒体监督行为,消除媒体在司法审判监督中的反功能,保障其正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和媒体之间的紧张的关系,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