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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美国20世纪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论》为研究对象,旨在梳理与探讨其中的程序正义思想。
《正义论》将程序正义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加以类型化,以“是否存在结果正义的独立评价标准和程序能否确保正义结果出现”为标准,将程序正义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但这只是有关程序正义最直接的表述,《正义论》中的程序正义思想更多地体现在以程序正义、尤其是纯粹的程序正义概念为基础的两个正义原则的程序性证明与运用之中。
在《正义论》第一编中,罗尔斯采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来论证两个正义原则是“迄今为止最好的正义原则”。在这种论证中,正义原则的正当性不是来自于某种实体基础,而是源自程序本身,程序正义决定了结果(实体)正义。用以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的程序有两种。第一种是缔约程序,奠基于契约论,旨在证明人们会一致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作为指导建立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第二种是反思的平衡程序,它将理论虚构与社会现实连接起来,通过不断修正原初状态的条件或直觉判断,最终在深思熟虑的判断与依正义原则作出的判断间达到和谐一致来证明原初状态各种限制条件的正当性。
《正义论》第二编展现的是两个正义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罗尔斯所持的也是程序正义的观点。将正义原则的择出与落实过程描述为“选择正义原则”、“立宪”、“立法”和“法律实施”四个阶段的序列,本身已包含了程序的考虑。理想的立宪与立法应当符合完善的程序正义,受各种因素制约的现实中的立宪与立法却只能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但在允许的范围内,我们一般以准纯粹的程序正义来衡量它们;收入与财富在社会合作体系成员间的分配也被看作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两个正义原则能否从理论虚构变为现实,落实到社会生活之中,仍是由宪法程序与去律程序来提供保障。
当然,罗尔斯所建构的程序还存在一些缺陷,他以纯粹的程序正义概念来证明与应用两个正义原则的目标未能完全实现。但我们必须看到,罗尔斯所作的尝试是富有启发性的,深化了人们对程序正义理论的认识,我们不能因为这些缺陷而否认其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