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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事实上为估值调整协议,其广泛运用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是投融资双方在股权投资协议中针对投资方资金安全或收益所进行的重新评估企业价值的一系列或然性安排,是对触动企业估值调整的事项于未来发生时一方对另一方补偿现金或者转让股权的一种约定。 但对赌协议不仅是企业(从事实体经营的融资方)上市审查过程中的法律性障碍,而且一旦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司法裁判领域亦存在合法性争议,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以意思自治为原则,认为其合法有效的裁判观点,但也有认为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进而无效的裁判观点。 由于签订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并进而实现投融资目的的必经途径,因而,对其合法性,对其意思自治的空间及法律控制的程度有研究必要,本文基于此阐述了以下观点和内容: “对赌协议”的司法裁判观点不一,行政监管态度模糊,究其原因是因为其游走于意思自治和法律控制之间。那么,意思自治的空间和法律控制领域具体应该在何处呢?文章于第二章从对赌协议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论述了对赌协议的意思自治空间;于第三章阐述了以“强制性规定”为导向的对赌协议的现有法律控制以及因此产生的“股权调整”、“货币补偿”、“股权回购”、“特殊股权”四种类型对赌协议的现实法律风险。从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的法律控制领域干涉到了意思自治空间,那么未来应该通过何种途径平衡两者的关系呢?文章进而于第四章提出,司法裁判应当关注投机性对赌协议以及签订对赌协议的过程正义,证监会应当主要监管融资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投资方的投资资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投资示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