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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一直是破产法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平衡各破产关系主体之间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有序运行,最大程度的使破产债权得到实现也是破产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破产法对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之规定决定了不同种类债权得到清偿的先后顺序,体现了立法对于不同债权人群体的利益保护程度的不同。本文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进行分析,运用理论分析、法条分析、比较法分析等方法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和所涉及的利益平衡分别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探索,表达了笔者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理解和看法,并且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笔者认为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设计应当根据债权人对于企业破产的预测力和承受能力的不同,综合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定型化的社会习惯与传统观念、社会收入差距、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承认和保护的程度等众多因素进行制定。因此,在承认《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受偿规定的合理性以及肯定法律对于劳动债权的重点保护的基础上,笔者建议:限制破产费用支出额度,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出,使破产财产尽可能多的用于清偿债务;强化劳动债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制定严格的工资支付制度,保证职工工资及时发放、社会保险及时缴纳;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制度,赋予普通债权人更多的选择监督权力,减少管理人管理不善对普通债权人造成的利益损害,并建议立法考虑在普通债权人内部进行细分,在普通债权人内部对承受破产风险能力较小的自然人债权人优先进行债权清偿;在处理破产企业的所欠税款时应当与其他债权一样公平清偿,甚至应当将税收债权的清偿劣后于普通债权,保障民生还富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