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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限速标准既构成高速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也构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收取“车辆过路费”的重要依据,事关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具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和特定的法律意义。高速公路限速标准的确定,除了要符合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技术性要求,还要符合“高速之所以成为高速”的合目的性要求,同时还要符合“同等级高速路段同等要求”“限速与收费成正比例关系”以及限速标准确定程序的民主化、法治化要求。目前,我国现阶段高速公路限速标准既存着“同等级高度公路限速标准不一致”“高速公路低速化”、“低限速、高收费”等乱象,在高速公路限速标准的确定过程中,也存在着政府决策、公众参与缺乏,以及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不合法等突出问题。其中的原因体现为:高速公路开发、管理和执法主体分而治之,各方利益驱动导致“低限速、高收费”现象背后的制度衔接不畅,加之高速公路限速标准确定行为的抽象性,由此导致其诉讼救济渠道受阻等。我国高速公路限速标准确定的法律规制需要多管齐下。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符合比例原则,实行民主决策,促进公众参与,完善高速公路限速标准确定的法律程序。尤为重要的是,须加强监督,完善“三公开,三统一”的监督机制,完善和优化高速限速标准确定行为的附带性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