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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并且纷纷寻求一种能有效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措施,尤其是运用环境刑事立法予以调整。本文以人本主义环境刑法观为基础,对环境刑法中的疑难问题分三部分进行探讨。第一章:探讨环境刑法的正当性来源。人本主义立足于人的利益需要来审视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形态。在法学界,很多学者都认为,人本主义是现代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并认为环境本位应当成为法律解决环境问题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对人本主义存在着误解,而且法律与道德并不能混为一谈,法律所确认的只能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因此,环境本位对法律来说不具有可行性,并不能由法律加以强制推行,人本主义与法律有更大的兼容性,因而应当成为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着重探讨解决界定环境犯罪客体应为环境权以及环境权应细分为环境生存权和环境发展权两项内容。学界对环境犯罪客体的争论较大,相继出现各种学说。这些学说虽然从某种角度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并不全面,没有完全揭示出环境犯罪客体的本质。因此,有必要对环境犯罪客体重新界定。通过分析传统环境犯罪客体对人的利益保护不足,探讨环境权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对于环境权应当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以符合法益明确性的要求。结合环境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建议完善环境刑法的客体,将环境权细分为环境生存权和环境福利权加以讨论。环境生存权采用维系生存最起码的环境标准;环境福利权采用公众协调一致的环境标准。生存和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所以环境刑法必须对生存权和福利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结果是在刑法保护对象、保护内容、采用标准方面均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的区分,才能保护好人的利益和经济社会的进步。第三章:对我国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探讨。由于没能区分环境生存权和环境福利权,在环境刑法中就会出现两大问题:一个是行政从属性过强,这与充分发挥环境刑法作用的诉求不对应;另一个是刑法针对两类环境客体都没有建立一整套可以明确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在充分认识到环境犯罪是对人的危害的基础上,应当把环境生存权保护与严格责任制度相结合;把环境福利权保护与空白罪状的细化标准相结合。这样才使得刑法可以真正保护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