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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构成,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含义并非只是用以居住的物质空间,其有效供给应当是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载体,实现政策对象对“居住机会”的公平享有。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一个涉及多重价值目标和多元利益主体的复杂政策系统,其有效供给的实现离不开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行动主体之间的合作。
本文采用政策协同的研究视角,对公共租赁住房供给的政策过程及效果进行重新审视,构建起包括政策目标、行动主体和协同方式三个维度在内的政策协同分析框架。在实证方面,本文选取了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两种较为典型的供给模式——“分散配建”和“跨区建设”作为关键个案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实践既表现为“分散配建”政策中通过积极的政策协同对“居住混合”模式的有益探索,也面临“跨区建设”模式下配套公共服务供给协同失灵的困境,这从正反两个方面印证了政策协同对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效果的重要意义。
对两个关键个案的主要特征进行提炼和对比后可以发现,任务情景、协同结构和互动方式是导致差异化政策协同结果的关键变量:较为宽松的制度情境为地方政府的政策创新提供了相对充足的空间,使得体现多元目标均衡和精细化设计的政策协同成为可能,而在强大的任务情景之下,地方政府迫于时间成本和问责压力,倾向于将非核心任务的政策协同后置,政策目标的制定体现出明显的应急性特征和单一化的建设导向。协同结构直接影响行动主体的协同意愿与协同能力,在简单紧凑的协同结构中,决策共识的快速达成和对政策内容的程序化操作有助于实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协同,高层政治权威的支持则进一步推动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策协同。当协同结构变得复杂和松散时,协同成本随之上升,责任困境和信息孤岛阻碍了政策协同的发生。而当政策协同的需要只是被暂时搁置而不会最终消除时,不同部门之间由于缺乏政策评估和协同动力并不会主动地进行政策纠偏,而来自社会公众的信息反馈及网络监督,是触发政策再协同的重要因素。
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优化公共租赁住房供给的可能路径:一是应当扭转片面强调建设数量增长的政策理念,完善激励机制,重塑层级治理对地方政府多重政策目标均衡的作用过程;二是依托结构性协同机制,促进政策主体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对话及共识形成,化解政策协同在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阻滞因素;三是应当重视政策对象及专家学者的政策参与,拓宽意见输入渠道,尽早识别政策协同的机会与需求,推动协同方式由“事件驱动”向“知识驱动”转变。
本文采用政策协同的研究视角,对公共租赁住房供给的政策过程及效果进行重新审视,构建起包括政策目标、行动主体和协同方式三个维度在内的政策协同分析框架。在实证方面,本文选取了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两种较为典型的供给模式——“分散配建”和“跨区建设”作为关键个案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实践既表现为“分散配建”政策中通过积极的政策协同对“居住混合”模式的有益探索,也面临“跨区建设”模式下配套公共服务供给协同失灵的困境,这从正反两个方面印证了政策协同对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效果的重要意义。
对两个关键个案的主要特征进行提炼和对比后可以发现,任务情景、协同结构和互动方式是导致差异化政策协同结果的关键变量:较为宽松的制度情境为地方政府的政策创新提供了相对充足的空间,使得体现多元目标均衡和精细化设计的政策协同成为可能,而在强大的任务情景之下,地方政府迫于时间成本和问责压力,倾向于将非核心任务的政策协同后置,政策目标的制定体现出明显的应急性特征和单一化的建设导向。协同结构直接影响行动主体的协同意愿与协同能力,在简单紧凑的协同结构中,决策共识的快速达成和对政策内容的程序化操作有助于实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协同,高层政治权威的支持则进一步推动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策协同。当协同结构变得复杂和松散时,协同成本随之上升,责任困境和信息孤岛阻碍了政策协同的发生。而当政策协同的需要只是被暂时搁置而不会最终消除时,不同部门之间由于缺乏政策评估和协同动力并不会主动地进行政策纠偏,而来自社会公众的信息反馈及网络监督,是触发政策再协同的重要因素。
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优化公共租赁住房供给的可能路径:一是应当扭转片面强调建设数量增长的政策理念,完善激励机制,重塑层级治理对地方政府多重政策目标均衡的作用过程;二是依托结构性协同机制,促进政策主体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对话及共识形成,化解政策协同在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阻滞因素;三是应当重视政策对象及专家学者的政策参与,拓宽意见输入渠道,尽早识别政策协同的机会与需求,推动协同方式由“事件驱动”向“知识驱动”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