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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使我们足不出户就能获得知识,同时也有可能在获得知识的同时侵犯了他人享有的权利。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无国界性、海量性、快速传播性,对现有邻接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挑战,从而引发了网络邻接权保护的问题,其中研究网络邻接权国际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1961年的《罗马公约》是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对网络邻接权的法律定位和保护问题达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1998年10月美国颁布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该法案的内容包括对科技保护措施及电子著作权管理信息完整性的保护、限制网络服务业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及调整若干合理使用条文等。1997年12月欧盟执委会针对信息社会问题,提出并通过《调和信息社会中特定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指令》草案,该法案确认了复制权、公开传播权、发行权和对拷贝装置和著作权管理信息的保护。结合国际上关于网络邻接权保护的规定,针对我国网络邻接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邻接权的立法构想,以求更好的解决我国网络邻接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首先陈述了邻接权的来源、定义、保护和限制。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的邻接权制度遇上了网络传播这个新课题,对其能否适用到网络环境中的新问题,本文着重对网络邻接权的含义和所面临的挑战,网络邻接权的权利行使及限制等内容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以文献研究为重点,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及国际公约中有关邻接权的要件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找出我国在邻接权保护方面逐步与国际法律接轨的更多接触点。第三部分着眼于美国和欧盟关于网络邻接权保护的规定,它们代表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立法的趋势,并且是比较先进的立法,因此对美国、欧盟关于网络邻接权的立法进行细致的研究。通过对这些规定的研究,对我国在网络邻接权保护方面起到一定启示和借鉴作用。第四部分以健全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立法,尤其是网络邻接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为落脚点,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引出我国相关立法的亟待完善的方面,并结合相关所学知识,给出合理建议和意见,达到使我国网络邻接权保护的法律相对健全完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