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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分配正义被广义地理解为是处理各种形式的利益与负担在人们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时,它就等同于社会正义。而狭义的分配正义则只处理经济上的利益与负担的分配问题。本文讨论的就是狭义的分配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总是蕴含着某种平等。分配正义自然也不例外。但是深入揭示平等与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的工作,直到最近三十年来才在西方学术界逐步展开并取得成果。这种工作及其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西方学术界关于平等主义的讨论。平等主义如今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分配正义理论。与之相竞争的理论还有优先主义、充足主义和优得制。但是,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这三种理论在某种意义上也都是平等主义的。为了理解平等主义的一般特征和含义,我们对“平等”概念进行了若干澄清,并对平等的价值予以了一定的阐发。为了避免误解,本文特别强调,平等主义并非主张一切东西都要平等地分配,一切不平等都是不正义的。相反,平等主义不但为平等的分配留下了空间,而且也为不平等的分配是留下了空间。这种不平等的空间取决于不平等的可辩护性。对不平等的辩护,通常依赖于两个主要的道德原则即应得原则与需要原则。当代平等主义讨论的重点落在了由单纯运气所造成的不平等的之上。由于偶然的出生或才能这样的运气因素而产生的不平等,在当代平等主义看来是不正义的,因为这样的不平等不是人们所应得的。正是因为对运气因素的特别关注,当代的平等主义主要表现为一种“运气平等主义”运气平等主义的理想是要尽可能消除单纯运气对人们分配份额的影响,从而使人们能够对其分配份额充分负责,也即应得其分配份额。然而,运气平等主义的倡导者在何种平等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理想的问题上展开了争论。本文主要考察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运气平等主义理论: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与阿尼森的福利机会平等理论。由此,作者得出这两种理论的不足之处,进而揭示了运气平等主义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缺点:它的基础和目标都过于狭隘。在对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进路的阐述,并借鉴罗尔斯与伊丽莎白·安德森等人思想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民主平等的分配正义观。它的主导目标就是要实现以可行能力为主要指标的实质公民权的平等。民主平等的分配正义观在实践上就意味着要求政府对由自由市场所产生的财富分配进行某种适当的干预,运用税收和福利等手段实施旨在缩小公民可行能力之间差距的再分配。然而,这种干预和再分配会受到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批评。因为他们主张人们对其财产拥有免于国家再分配的绝对所有权。本文对为绝对所有权辩护的三种主要论证(自然权利论证、自由最大化论证与道德应得论证)分别进行了批判。在此基础上,作者主张的是一种与民主平等的分配正义相一致的平等主义的所有权。根据这种所有权,以分配正义为目标的征税与再分配行为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并没有侵犯财产所有权。最后,本文探讨了实现民主平等的分配正义的制度保障,即民主。一方面,民主能够满足民主平等的分配正义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民主的权力制衡机制有对于推行积极的再分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