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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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之权利,但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具体规范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以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阐述了第三人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分析了第三人请求权之具体内涵,探讨了当第三人请求权之行使与合同当事人权利出现互动冲突时的复杂局面,由此系统梳理对我国以第三人请求权为核心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解释适用。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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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之权利,但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具体规范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以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阐述了第三人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分析了第三人请求权之具体内涵,探讨了当第三人请求权之行使与合同当事人权利出现互动冲突时的复杂局面,由此系统梳理对我国以第三人请求权为核心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解释适用。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梳理我国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之立法规定与司法裁判分歧,通过梳理案例可见,现阶段存在三大类问题。一是第三人请求权取得方式存在分歧,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主要采“接受说”和“直接取得说”,在不同学说中第三人的受益表示效果也不同。二是第三人请求权的具体内容模糊。一方面,《民法典》明确第三人享有直接履行请求权以及违约责任请求权,但就其可请求的违约责任范围并未明晰;另一方面,第三人请求权是否包含转让等权能也存在不同观点。三是第三人请求权行使之规范界定不全,第三人请求权的行使势必与当事人权利相冲突,如何解决三者间矛盾当为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一环。第二部分分析第三人请求权之取得问题。首先,通过对比多种学说,认为我国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方式应采“直接取得说”。其次,分析在该种模式下第三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认为第三人受益表示使第三人请求权得以确定,此后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有关第三人请求权的约定,而第三人拒绝受益的表示则产生权利自始未取得的效力。最后,就第三人意思表示反复而言,认为应肯定第三人可以先接受后拒绝,法律效果为债务免除,而第三人先拒绝后接受则产生重新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应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第三部分探讨第三人请求权之具体内容。首先,认为第三人请求权的具体内涵不仅包括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直接履行请求权、受领保持权还包括违约产生的保护请求权。其次,认为第三人的保护请求权不能简单等同于合同当事人,不应享有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而赔偿性违约金则以合同约定该违约金计算的是第三人损害的数额或约定在第三人损害时该违约金条款发生效力时方可主张。最后,认为第三人转让其请求权仅受债权属性和当事人约定限制,第三人行使免除权产生对价关系中相应债务免除的效果。第四部分分析第三人请求权之行使问题。首先提出为确保第三人请求权的行使,合同当事人变更、撤销第三人利益约款的权利、债权人合同解除权应经过第三人同意的观点。其次,强调第三人应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及对第三人请求权适用仲裁条款的探索进行讨论。最后,为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权利,认为应当同样对第三人请求权的行使加以限制,该限制包括合同保留之约定、债务人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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