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对于我们更加了解该证据有一定的帮助。然而,我国关于电子数据收集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收集主体能力欠缺、收集途径不畅、收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了实践中电子数据的收集问题突出,从而造成了其证明力的降低,不利于电子数据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电子数据收集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众所周知,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类型,相对于传统证据而言是具有它的独特性的。因此,在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基础上发掘出一条适合电子数据的收集规则是完善我国电子数据收集制度的必然要求。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的是电子数据收集的基础理论。其中主要包括电子数据收集的内涵、电子数据收集的价值等内容。电子数据收集的内涵主要是对电子数据收集的概念和方法进行了简要介绍。电子数据收集的价值则主要是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对我国司法活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深刻阐释。第二部分对域外国家关于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收集的相关规定以及对我国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启示进行了介绍。通过分析域外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有关电子数据收集的立法规定,得出了完善我国电子数据收集立法的一些改进方案。域外国家计算机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等发展的较早,故在电子数据方面的规定较为成熟,分析并借鉴其相关经验,可以更快、更好的完善我国电子数据的收集制度。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电子数据收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介绍。这一部分主要对我国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收集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为下文我国电子数据收集制度的完善做铺垫。第四部分主要是完善我国电子数据收集制度的一些建议。本部分通过上文对电子数据收集现状的研究,提出了完善电子数据收集途径、规范电子数据收集程序、提高收集主体的收集能力、维护取证与保护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平衡四项完善电子数据收集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能够对电子数据收集研究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