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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问题是无权处分问题的核心,因无权处分合同是连接无权处分相关制度的枢纽,故而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方面,可谓是百家争鸣。在以往的研究中,绝大多数学者都是在某个法律理论环境下研究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而笔者认为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方面,各国在无权处分法律理论上虽然存在一定共通的原理,但是处理好本国的无权处分问题要结合本国的法治现状,与实际的法治实践相结合才能较好地解决无权处分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以一起关于无权处分的房产纠纷案为例,结合我国关于无权处分各方面制度,在研究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寻求解决无权处分面临的问题。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案件的案情和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及相关问题;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案例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先分析毕某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为无权处分行为进而论证处分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等基本概念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内涵,再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研究,在分析论证合同效力有效的情况下提出了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后与相关制度衔接的问题;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对无权处分问题的思考和解决建议。先对无权处分合同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做一个总体的思考,再从合同效力方面提出修改《合同法》51条的建议,使得无权处分合同不受处分权的影响而有效,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进而从权利归属方面提出对物权变动模式做出微调,加入处分权这个实质要件,作为权利人的权利不能随意被处分的阀门,即物权如若发生变动要满足以前债权合同有效和公示行为的同时,也要满足处分人具备处分权这个要件。最终形成了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合同一般有效要件的情况下,不因处分权的欠缺而自始有效,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而物权不因无权处分而发生变动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