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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世界范围看,公共执行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占据主要地位,因此,我国在酝酿本国《反垄断法》时对公共执行的问题讨论比较多,而对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相对不那么关注。现在,我国已经有了专门的《反垄断法》,其中对私人执行虽有涉及,但是条文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很多细节无法体现,亟需通过制定配套法规对私人执行制度进行完善。本论文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之间的关系、界定、起源入手,分析了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在我国应用的重大意义。同时,本文对其他主要反垄断国家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具体制度中各种模式的利弊,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对我国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概述该部分首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所使用的名称作了说明,包括从几种中文译名中选择“私人执行”的理由并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进行了界定;接着介绍其起源和在其他主要反垄断国家和地区建立、发展的情况,使读者对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历程有个大致了解。第二部分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和必要性分析虽然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尤其是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诉讼有可能引发滥诉,但其在理论上的优越性不容忽视,该部分从执法成本和执行效果的角度对其优越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固然我国《反垄断法》已经赋予了私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仍然可以从理论上探讨我国建立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目的是引起对该制度的重视,进而完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具体制度该部分以美国、日本等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相对发达的国家的具体制度为基础,对私人执行的模式、主体、对象、救济方式、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评析,一方面求对该制度有个大致的呈现,另一方面为第四部分提出建议做铺垫。第四部分对我国的立法建议该部分在第三部分介绍不同立法例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包括消费者的私人诉讼原告地位、执行模式是否选择审决前置、最佳的损害赔偿倍数、诉讼时效、国家权力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干预几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