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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性地方立法是《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地方立法的一种类型,其目的是为了在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确保上位法的实施。在立法实践中,这类立法存在立法抄袭、立法冲突等问题。然而,学界对这类立法的研究还存在不足,特别是缺乏对执行性地方立法的立法状况的整体把握和司法实践的考察。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这类立法进行全面的分析。 通过对执行性地方立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和对其构成要素的分析,可以发现,何谓“执行性地方立法”不是一个可以通过定义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立法实践问题。在对执行性地方立法进行实证分析时,为了尽量反映出这类立法的全貌,不仅要对易于辨识的典型的执行性地方立法进行分析,还要对非典型的执行性地方立法进行分析。 从立法层面看,吉林省每届人大制定的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呈现出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广泛分布于各个立法领域,特别是在社会法领域,执行性地方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执行性地方立法的特色性规定包括细化规定、补充规定和扩展规定。 从司法实践看,执行性地方立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适用,包括附属性适用和实质性适用。法院在适用地方性法规时,会优先适用更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 当然,执行性地方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质量问题,包括执行性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不规范,执行性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的抵触等,还有立法不作为问题,包括不及时制定、修订和废止执行性地方性法规等。不过,从执行性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其仍有很强的生命力。因此,就有必要完善《立法法》和相关地方性法规,从而推动执行性地方立法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