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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特殊的国情导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许多立法、司法漏洞,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类型案件日益涌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由于诉讼法领域理论和立法的滞后,导致社会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根据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才可以提起诉讼,这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型纠纷。本次修法《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在第五章第一节当事人章节中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第55条,解决了一直困扰着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的两大问题,解决了在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开启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大门。但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的范围尚未明确化、具体化,以及被排除在外的“公民个人”是否拥有主体资格,这给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带来新的问题。本文从解读公益诉讼“55条”为出发点,经过笔者认真、严谨的思考和构思,查看有关论著,并利用网络对公益诉讼的实事索引,考察和分析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对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立法现状和成熟经验,明确我国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以及各个主体之间的位序关系,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