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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十年,平台经济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由此带动了平台企业和网约工群体的迅速扩张。网约工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典型用工”群体,他们的劳动权益保彰问题成为了劳动法学界所重视和热议的对象。由于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详细规定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和实现劳动权益的方法,导致实践中网约工难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我国《劳动法》尚未将网约工群体纳入劳动关系主体范围之内,只是规定了传统意义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所享有的几种劳动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将网约工划为灵活就业者看待,灵活就业者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只能自己缴纳医疗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不能缴纳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社会救济项目,而且需要自己全额缴纳保险费用,没有用工企业和国家共同承担,十分不公平。网约工作为广大劳动群众的一员,同样享有就业权,获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保护劳动安全的权利和社会保险权益。鉴于此,本文从判断平台企业和网约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出发,界定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探究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认清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困境已经分析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困境背后的原因,根据原因对症下药,提出一些解决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首先第一部分对平台经济,平台企业以及网约工的概念进行初步分析,通过对概念的分析,提炼出平台经济下网约工的特征是:第一,劳动关系中的用人主体超出传统劳动关系的范围。第二,从属性减弱,认定劳动关系的难度加大。典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第三,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护法律体系实施出现障碍。第四,劳动者权利实现障碍较多,团结权难以实现。作为付出体力脑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中的一员,应该对网约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不仅要保护网约工的基本劳动权益,还需要对网约工的各项劳动利益。第二部分分析了在平台经济下网约工的现状问题。首先介绍了网约工的目前生存现状,主要有两个突出的表现:一是和平台企业之间的联系呈弱从属性,二是平台企业对网约工的隐蔽控制;然后罗列了现有法律对传统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但是目前尚无一部法律对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详细规定;最后根据两个典型案例介绍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混乱和模糊。司法实践中在有关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的争议焦点之一的平台企业和网约工的法律关系判断问题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对于网约工的具体权益保护,更是尚无统一定论,但是会有一些司法政策对网约工倾斜。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当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困境主要有四个部分:第一是平台企业和网约工之间法律关系界定模糊,法律关系的不清晰使得劳动关系难以界定;第二是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匮乏;第三是司法实践存在分歧;第四是网约工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这些也是造成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困难的原因。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分析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困境背后的原因。根据分析可以得知,平台企业和网约工之间因为适用现有的“二分论”的劳动关系判断方式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不清晰,加之现有社会保护制度的覆盖范围的不完整,造成了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缺失。第五部分是平台经济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路径,为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建言献策。首先是从理论层面,提供保护网约工劳动保护问题的思路:从宽认定劳动关系,细化劳动工序的认定标准以及设定“第三类”劳动者制度,结合外国学者对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构建一个网约工权益保护的理论体系。然后是从现实制度层面建议网约工的权益保护方式,分为五个路径:第一是将网约工的部分劳动权益纳入社会保护制度,即将网约工也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看待,由国家、平台企业、自己共同负担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第二是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不同的行业成立不同的工会组织,为网约工争取权益最大化,为其提供庇护;第三是赋予网约工劳动关系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将成立什么样的劳动关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交由网约工来选择,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约工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权,来对抗强势的平台企业;第四是强化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平台企业应该自觉主动根据实际情况与网约工订立劳动合同或是雇佣合同,为网约工进行岗前培训,配备安全防护工具,尽量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和工伤事故的发生;第五是加大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的倾斜力度。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存在对于网约工群体的一定保护,但是这个力度远远不够,首先应该从立法层面上,全面保护网约工应有的劳动权益,其次再诉讼过程中,需要对网约工进行倾斜保护,以免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约工承担与其身份和事实不合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