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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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植于社会现实,《民法典》中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便是针对我国的社会问题以及顺应我国金融交易市场发展,借鉴美国法上的“超级优先权”制度而设置的法律规范。购买价金担保权这一崭新制度的出现动摇了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强势垄断地位,打破了以登记时间先后确认受偿顺序的既有规则,借助赋予价款债权人超优先受偿顺位的方式,提升了借款人的融资能力,优化了营商环境。虽然《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均有该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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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植于社会现实,《民法典》中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便是针对我国的社会问题以及顺应我国金融交易市场发展,借鉴美国法上的“超级优先权”制度而设置的法律规范。购买价金担保权这一崭新制度的出现动摇了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强势垄断地位,打破了以登记时间先后确认受偿顺序的既有规则,借助赋予价款债权人超优先受偿顺位的方式,提升了借款人的融资能力,优化了营商环境。虽然《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均有该制度的规定,但是目前的法律规范尚不细致,并未对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客体范围进行细化规定,也未以担保物类型来区分不同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宽限期起算点交付标准的认定、存在交叉担保时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处理规则以及购买价金担保权与其他权利竞存时优先顺位认定等问题尚需讨论。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购买价金担保制度概述,鉴于目前我国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我国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以担保物为标准对购买价金担保权进行类型化问题的分析,即通过将担保物划分为存货、非存货、消费品,进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购买价金担保权规则,针对不同担保物类型,最大化的发挥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功能。第三部分是对交叉担保时如何处理购买价金担保权问题的研究,鉴于交易的复杂性,实践中既存在附加担保物的情形,也存在附加担保债务的情形,因此如何处理购买价金担保权对购买价金担保权人显得尤为重要,采用双重身份规则认可购买价金担保权人权利的存续,有利于促进我国担保交易制度的发展。第四部分关于购买价金担保权与其他权利发生竞存时的优先顺位问题。作为具有超级优先受偿效力的意定担保物权,购买价金担保权极有可能与多种权利竞存在同一动产之上,理清谁优先谁劣后,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最后对购买价金担保权存在的以上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在吸收和借鉴比较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使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更好的在我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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