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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以及西方现实主义法学流派的影响之下,我国司法裁判的方式出现了结果导向性的趋势。在这个大趋势下,法律推理作为司法裁判形成的工具,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现阶段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多限于对形式推理如演绎三段论的构建,其实这是一种闭门造车的研究方法。现实却是,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法官并不严格按照形式逻辑的路线进行司法裁决,而是呈现一种“逆向”的推理方式:法官在接触到案件之后,根据“法感”或“价值判断”等主观意识对案件的初步事实进行一个判断,并依此建立初步假定,再根据这个假定去寻找对应的大前提,如果相符合,则结论成立;如果不相符合,则回到案件事实最初,再重新进行一个结论的预设。这样的一种“新型”的逆推理方式其实在西方法律方法研究界有专业的名词,那就是设证推理。设证推理对法律发现、司法裁判的形成、侦查以及证据认定都有着超乎想象的作用。但本文主要是从设证推理对司法裁判形成的作用这一角度入手,这是设证推理在司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功能,意在通过对此研究来更完整地了解设证推理。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通过批判传统法学(大陆法系的法律推理即司法三段论)的狭隘观念并简要介绍设证推理在我国司法实务的研究现状,以此来引出设证推理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一章主要厘清了两个概念,即什么是设证推理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界定。首先对设证推理的概念、特征等进行阐述,以此洞悉设证推理的基本理论,其次通过对司法裁判的过程的详细描述来试图说明其与设证推理的关系。第二章是在了解概念的基础之上,深入地探析设证推理之所以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广泛适用的原因,可能是源于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司法风气两个方面。接下来,进一步对设证推理的逻辑路径进行梳理,来明确设证推理逻辑上的可行性、有效性,这也是设证推理之所以成立的关键所在。第三章实质上是对设证推理的基本定性,主要阐述了设证推理正、反面的作用。一方面,承认其对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中确实有着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理性的认识到设证推理由于其逻辑的或然性,很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偏差和随意性等负面的影响。第四章主要建立在对前章所述设证推理的负面影响的整合之上,引出相应的对策,即如何避免设证推理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从主观以及客观两个维度上加以分析,意图冲破设证推理的实践枷锁,更好地为司法裁判以及司法实践服务。第五章是结语,对本文总体的框架以及所得出的结论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