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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文化现象,自古代设立土葬制度开始便从未断绝。唐代人民丰衣足食,百业兴盛,厚葬之风盛行于整个社会,现实经济利益的驱动使众多的盗墓者不惧严刑迎风作案。同时唐代大批风水大师产生,将风水之术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峰,上至皇帝下至平民都信奉祖坟是整个家族运势的关键点,“挖祖坟”成为唐人破坏敌人风水气势的重要途径。再加上部分盗墓者以斫棺暴尸的方式发泄仇恨,唐代盗墓行为频繁发生。坟墓是家族亲情维系的纽带,儒家也希望借助丧礼制度和保护坟墓来进行精神文明建设,最终达到教化世人的效果。盗墓行为频繁发生不单破坏了坟墓的完整性,甚至阻碍了家族宗法制度的延续,动摇封建统治的根基,唐朝严惩盗墓行为,将其列为重罪之一,严重者还会被施以极刑。唐朝法律形式多样,其中以律为主,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大法,其他形式均是对律的补充,关于惩治盗墓行为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律中,集中体现在《唐律疏议》第七篇《贼盗律》中。唐律对盗墓行为的界定、分类以及刑罚标准都详细列明,“诸发冢者,加役流”,针对盗墓行为的惩治,唐律秉着一律从严的原则。唐律关于惩治盗墓行为的规定与以前朝代律法相比更加详细,具体到盗墓者实施盗墓行为进行到哪一阶段都有相应适用的刑罚,尤其是以开至棺椁作为对盗墓者施以极刑的分界点和对陵园坟茔附近树木的保护,体现出唐律相较前朝法律的进步,均为后世各朝律法所继承。明清两朝惩治盗墓行为的法律除了继承唐律刑罚严厉性、依照行为人身份等级适用刑罚之外,还扩大了对坟墓的保护范围以及官员在侦查盗墓案件发生出入时应该承担的责任,历朝历代统治者对盗墓行为都是严厉打击,共同持“零容忍”态度对待盗墓者。我国现在惩治盗墓行为主要是通过《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同唐朝相比,严惩盗墓行为是不变的原则,但是在犯罪对象、刑罚设定、坟墓保护范围等多个方面存在不同。近百年来,我国文物流失情况非常严重,盗掘古墓葬行为也曾一度猖獗,总结唐律经验,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完善坟墓保护制度才是遏制盗墓行为的良策,同时对墓葬周围树木进行保护对于现代环保事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