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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交往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借贷是必不可少的,而与普通债权相比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从实现的角度来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这也决定了担保物权制度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最初采取的是诉讼的方式,但是随着市场主体(特别是银行金融业)对诉讼这种耗时长、收益小的方式不满的声音越来越多,立法者转而采取了诉讼与非讼并行的模式,将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已届清偿期的担保物权案件另行单列出来采取非讼的实现方式,这样就做到了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追求效率。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非讼程序提出具体的建议。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共计3万余字: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了简要的背景介绍,主要包括在市场经济下担保物权的重要作用以及世界范围内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同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现途径进行简要介绍,最后是对我国的立法规定进行简单归纳。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有关担保物权实现的法条进行梳理,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分别对有关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法条进行分析,以厘清法条之间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区别,同时也是对我国关于担保物权案件实现路径变化的分析。第三部分是担保物权案件适用非讼程序的理论分析,该部分是从非讼程序的概念以及特点着手来论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非讼程序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论证了担保物权案件采取非讼程序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第四部分论述了担保物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主要从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法院审查的标准及内容、裁定的效力以及如何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救济等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论证。当然,我国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程序的研究现在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因此,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经验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创新之处在在于第四部分,就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如何适用提出观点,特别是在管辖法院如何进行确定时,本文详细的将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分类,就不同种类的案件特点来确定确定管辖法院,同时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救济途径进行了详细的区分,将案件裁定的种类区分分为许可裁定和驳回裁定,进而从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的角度针对这两种裁定提出具体不同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