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从事租船业务的公司越来越多,但对租船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导致纠纷越来越多。本文希望通过对承租人的责任和风险进行分析,使在国际航运市场上从事租船揽货的中国企业能够充分认识到作为承租人所面临的责任和风险。 本文从承租人的概念入手,采用比较的方法,与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对比,来进一步加深对承租人概念的认识。本文还尽量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了承租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下所处的地位、所面临的责任和风险,对在实践中承租人如何进行责任保险、如何进行风险控制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承租人”在中国《海商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更多的是作为航运实践中的一个概念。根据《海商法》对租船合同的分类,将承租人分为航次承租人、定期承租人和光租承租人。本文将承租人与无船经营人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分析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在中国从事租船业务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了界定。 由于承租人在不同运输法律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不同,承租人有可能成为托运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也有可能与货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本文对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等各种运输法律关系下,承租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应承担的责任。 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这两个概念关系比较密切,在中国《海商法》的有关条款中同时出现过,本文从船舶经营人的定义入手,将期租承租人和光租承租人分别与船舶经营人这个概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格式、条款等方面都不相同,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下,承租人承担着不同的风险和责任。本文对承租人在各种合同关系下(包括转租合同下)所面临的责任和风险进行了分析。 承租人责任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险种,在中国开展得比较晚,规模也比较小,但在欧洲保险市场已经比较成熟。承租人投保责任险可以比较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对实践中承租人如何进行责任保险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