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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数字图书馆的。 在写此文之前,本人曾作为审判长审理了我国第一起与数字图书馆有关的著作权侵权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在写本文时,本人又参与审理我国目前一些与数字图书馆有关的著作权侵权案,比如郑成思等人诉“书生数字图书馆”案;因此,这篇文章试图展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它不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案件和特定的图书馆,它的重点在于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数字图书馆的成因、必要性和发展方向,并试图得出这样的结论:必要时,法律还要发挥出其悬崖勒马的作用。 本文除了前言,共分为六个部分。 前言: 从信息技术对法律的影响谈起,通过简要介绍我国的数字图书馆的产生时间和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案,说明本文的写作方法和目的。 第一部分:数字图书馆的概述。 介绍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数字图书馆的技术上的定义、传统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的区别及在网络时代图书馆所面临的一些问题,说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社会需求。虽然作为技术手段,数字图书馆有其新技术的特征,但是,图书馆的信息资料多来源于他人的知识信息的创造这一事实,却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故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著作权的问题仍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 第二部分:“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引出的法律思考——我国现状的分析 通过介绍陈兴良案的基本案情和法院的判决及相关的网上评论,着重说明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此案反映了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传统著作权不包含网络出版的权利;第二、图书馆使用作品应限制为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读者在特定的期间以特定的方式(借阅)完成。这是判定数字图书馆将作品在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 另一方面,传统图书馆向数字图书馆发展必须解决数字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服务问题,要将传统的服务迁移到网上去,由此导致了侵权主体和侵权客体的变化。 从法律角度看,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数字图书馆的环境下,如何设定,如何行使,将决定它的生存。 第三部分:数字图书馆环境下的著作权的特点和两个关键的问题 数字图书馆不是通常的门户网站或商业网站,但与传统的图书馆相比,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浏览借阅的数字化、个人使用的复杂化、作品分类的模糊性、图书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