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共电视的历史变迁——以《1934通讯法》、《1967公共广播法》、《1996电信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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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电视作为当今大众传媒的一种重要体制形态,在世界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一种肇始于欧洲的传播制度,公共电视以服务公共利益为原则,承载着社会、文化和民主功能,以公共福利的形式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美国公共电视在历史上因其拥有崇高的目标和信念而备受推崇与关注,《1934通讯法》规定广播电视台必须播出非商业性的教育节目;《1967公共广播法》把公共电视制度化;《1996电信法》准允政府放松对传媒产业的管制,从而使公共电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美国公共电视的发展历程深受社会意识形态、传媒产业水平和传媒技术进步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1934通讯法》、《1967公共广播法》及《1996电信法》三部法案的解读,探讨美国公共电视传媒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对美国公共电视发展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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