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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政府需要针对一些管理事项制定规则,以便于行政活动的顺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立法应运而生。最早的行政立法出现在英国,到19世纪下半期开始膨胀,其出现和发展都有着历史的必然性。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变得日益复杂,传统、单一的行政已经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于是逐渐出现了涉及公民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在这样的形势下,仅仅依靠立法机关已经不能应付日渐繁重的立法任务,因此必须授予行政机关部分立法权,这就使得行政立法成为了世界上普遍存在的现象。现如今行政立法已经发展成为国家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我国的行政立法是目前涉及范围最广、与公众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立法形式,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不胜枚举,但是由于行政立法机关不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的,故而缺乏民意基础,这就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为其需求一条提高民主基础的途径,以提高其民主性和程序上的正当性基础,让社会公众通过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治偏好,为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创造一个沟通与协商的平台,以促进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拓宽民众倾诉自己意愿的渠道,是行政立法获得民主正当性的最好途径,这样,行政立法程序才可能成为正当程序。我国于2000年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确立了公众参与这一民主原则,这为建立我国行政立法中的民意表达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文从行政立法公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等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分析、探讨我国的行政立法民意表达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