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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也应运而生。金融市场中私营企业、中小微企业需要大量资金发展,然而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实属不易之事,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其低成本、融资便捷的优势在中国获得一席之地。传统正规的金融机构以信用为基础,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非正规金融机构,对传统金融机构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凭借强大的互联网作为信息中介提高了民间闲散资金的利用率,满足了个人创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解决了借贷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了资本的有效配置。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过程中也存在金融风险。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超越平台信息中介的身份,在借贷双方扮演信用中介的角色,加之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监管不力、规范不明的发展下,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问题,破坏了市场秩序,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卷款跑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此时,刑法介入规制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考虑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适用刑法不宜过度。因此本文从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行为最普遍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角度探究对该类行为的适用,大体上按结合现状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顺序,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P2P网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现状。本章介绍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运行模式,详细地对P2P网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的类型化作了分析,并且阐述了P2P网贷中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法规和实务现状。第二章对应分析问题的部分,分析了P2P网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几个难题。首先,阐述了学界中P2P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的存或废的争议难题问题,一是立法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二是司法上控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三是限缩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论。其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该行为扩张化和在P2P行业背景下刑罚制度的不完善问题作了分析。最后,本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该行为的疑难问题做了详细分析,如本罪的“非法性”、“公开宣传”等问题。第三章主要提出了P2P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之完善路径。本章首先结合刑法谦抑性分析了对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行为的限度,接着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该行为的创新限缩解释论,提出了限缩解释要考虑该行为的行政前置法,针对本罪的保护法益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如何限缩解释,具体从限缩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的角度探究了对该行为的适用范围。最后对刑罚单一、财产刑力度不够的问题,提出了完善P2P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适用处罚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