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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的存在与发展在我国日益加快的法治社会进程中逐渐饱受关注。它作为非正式法,与正式的国家法相呼应,民间法生于民间,长于民间,它与既存的国家法既存在冲突矛盾,又相互协调,相互合作。我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我国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也是冲突与协调并存的。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渐健全,社会转型的逐步加快,国家法也在不断完善的同时,暴露了些许的不足,比如滞后性、过于理性化等都是不可忽视的弊端,这就使得我国部分的法律专家和学者逐渐把目光由对西方的研究转为对国内民间法的探析,努力在寻求丰富的本土资源的同时利用有限的民间法的优势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我国古代的民间法是根植于浓厚的乡村社会中的,虽然有很多的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民间法的生存环境一直没有改变。随着社会模式的转变以及政权的更迭,民间法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富有了新的内涵。伴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专家对国家法与民间法日渐感兴趣的同时,本文也试图对民间法的定义及效力范围进行简要的论述,进而研究国家法与民间法协调与冲突的领域及表现。本文在立足于广义法的立场之上,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及层层推进法等方法,试图对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与协调的方面进行分析,尝试着分析解决二者冲突的方面和纬度。虽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的方面要比协调更复杂,但是研究二者相互冲突的目的在于力求高效快捷的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国家法与民间法相互协调想必一定会为我国今后法治工作的开展和制度建设提供很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国家法可以与民间法如此的相互协调,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二者目的的一致性和追求的社会价值的一致性,把民间法的丰富经验融入到国家法之中,对国家法在社会中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我们要理性客观的对待民间法,不能全盘接受更不能全盘否定,要为一定地域和时间上民间法的发展留有相对的空间,这也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相互协调的初衷之所在。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民间法由于其生存环境的原因,具有与生俱来的地域性、自发性和模糊性等特点,但其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才得以存在如此之久。从某种意义上讲,民间法是国家法的来源,是国家法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民间法还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同时国家法还可以吸收民间法中对社会有益的成分,从而不断的完善国家法的发展,调解机制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笔者最后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层面进一步论述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可协调性。无数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国法治社会的健全既要依靠政府的国家权力,更要发挥民间法本土资源的力量,在推动国家法建构完善的同时也不忽视民间法的重要作用,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