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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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包括签订合同、运输货物、制作单据、办理清关等众多环节,居间行为通过参与到走私犯罪的各个环节,降低了走私交易的风险、增强了走私行为的隐秘性,使得走私犯罪查处难度和刑事归责难度加大。居间行为以共犯论处是当下司法实践的基本共识,然而,居间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定行为类型,走私居间在与刑法共犯行为、共犯类型、共犯作用和共犯处罚路径等方面存在衔接不当,主要表现为走私居间行为性质模糊、共犯认定依据缺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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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包括签订合同、运输货物、制作单据、办理清关等众多环节,居间行为通过参与到走私犯罪的各个环节,降低了走私交易的风险、增强了走私行为的隐秘性,使得走私犯罪查处难度和刑事归责难度加大。居间行为以共犯论处是当下司法实践的基本共识,然而,居间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定行为类型,走私居间在与刑法共犯行为、共犯类型、共犯作用和共犯处罚路径等方面存在衔接不当,主要表现为走私居间行为性质模糊、共犯认定依据缺失问题、共犯条款引用有争议等方面。囿于现有文献资料对居间型犯罪浅尝辄止,居间行为研究只就个罪展开讨论,走私居间刑事规范欠缺,走私居间行为在共犯具体问题的司法应对上存在不足。基于此,本文通过案例统计和数据分析展现走私居间的司法现状,从现状中发现问题和寻找原因,并从走私居间的行为概念和性质、居间共犯认定的法律和理论依据、走私居间共犯的具体问题应对三部分进行问题的解答。正文共分五部分,共计五万余字。第一部分,走私罪居间行为之现状考察。本部分主要通过案例统计、数据分析,对走私犯罪的居间行为进行现状描述、问题归纳和原因分析。现状描述包括走私居间案件总体概况、走私居间行为样态和走私居间司法处理情况三方面;根据现状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包括出罪路径不通畅、入罪路径不统一、走私居间行为界限模糊、明知推定宽松;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走私居间行为概念缺失、性质模糊,走私共犯和居间共犯认定困难,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衔接失衡。第二部分,走私居间行为之概念厘清。本部分包括概念确定、行为类型和认定标准三部分。基本概念是认定走私罪居间行为的前提,不同分类标准从多个角度解读走私居间行为,判断标准作为概念的延伸可以为司法认定提供具体参考。走私居间是指为走私犯罪交易主体提供和传递信息、介绍对象,促成走私交易的犯罪行为。其中,居间者并不拥有走私物品,行为的成立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行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走私犯罪交易主体双方引见、介绍、沟通、撮合等。第三部分,走私居间只共犯性质认定。一方面,确定走私居间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为下文的共犯认定坐铺垫。另一方面,分析走私居间与教唆走私、居中倒卖和帮助卖私的联系与区别,将走私居间与相似行为进行区别。第四部分,走私居间行为的共犯认定基础。本部分包括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其中“共犯说”为走私居间的共犯认定提供理论支撑,刑法第156条为走私居间共犯认定提供法律依据。第五部分,走私居间之共犯展开。本部分包括共犯问题的具体应对和不构成犯罪的走私居间行为的认定。其中共犯问题的具体应对包括“明知”的认定,“起居间作用”的规范表达和量刑建议。不构成犯罪的走私居间行为可以从对帮助行为进行实质性评价,主观方面加入违法性认识的考察,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双重判断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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