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发展的产物,它既能使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又能充分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合同作为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实现行政目的的法律方式之一,得到了普遍运用。而行政合同的运用,导致行政合同纠纷也同时大量地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合同救济机制的研究对行政合同的发展,行政合同功能更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本文试图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做法与有益观点,对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合同及其法律救济的概述部分,主要是指明了行政合同的定义,阐述了及其与民事合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进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行政合同的种类作了必要的区分,然后重点论述了行政合同法律救济的涵义以及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几种救济方式。第二部分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合同救济模式作了归纳分析,指出三大救济模式即普通法救济模式、公法救济模式与公私混合救济模式的特点及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通过对几个国家行政合同立法概况与具体问题的简略分析,总结了各国行政合同救济模式的特点,旨在说明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合同救济模式。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其原因,指明由于理论认识上的偏差、立法上的混乱以及实践中的混乱,造成了我国目前对行政合同的救济重行政、轻司法,限制受案范围,缺乏程序保障和裁判依据等尴尬现状。在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往往和民事合同混淆,而无法给予行政合同以明确的救济。第四部分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个方面来对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和设计。对行政救济的三种方式即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一方面作了肯定性评价,同时也指出了各自不足及需完善之处。对司法救济方式的完善,主要是从明确行政合同诉讼的范围、起诉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调解制度的合理引入、审判依据和裁判形式的多样化和建立要式合同五个方面来展开论述的,最终明确司法救济途径为行政合同救济的重要的而且是最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