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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理论的重要内容。大陆法系下,存在着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本文试图通过对物权变动模式的研究,分析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思考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现状及发展途径。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说明了本文的写作动机、写作思路及写作方法,以及需要注明的问题。第一章对物权变动两种模式的一般理论作以概括性描述,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以法、德、奥等国的立法为代表,探源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各自产生、形成、发展的背景,洞悉二者之运行原理,评析二者之利弊得失,是以对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作以理论检讨。第二章对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交融”状态作以探讨。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两种论证方法,一方面通过对形式主义立法下观念交付制度的研究分析,认为在此立法例下,就动产而言,并不适用公示原则,由此作出形式主义的所谓“原则”并不适用动产物权转让的判断。从而认为形式主义正在向着意思主义靠拢;另一方面通过对意思主义立法下法理漏洞的逻辑分析,作出意思主义立法下,经公示的物权变动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实与形式主义的公示效力一致的判断。从而认为意思主义亦在向着形式主义靠拢。综上,本章得出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仅系不同国家基于其本身的历史渊源、法律传统及现实国情,就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制作出的两种不同思路,且这两种模式本身,并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参差“交融”的结论。第三章系关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思考。在前两章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结合我国现行物权变动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从实然意义和应然意义两方面对我国物权变动立法作以考察,认为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当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的选择。结论部分对文章的观点作以总结: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已然形成参差“交融”之状态。无论是从实然意义上,还是从应然意义上,意思主义模式与形式主义模式并存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均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物权变动立法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