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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伟大发明之一,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公司本是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企业形态,然而,日趋渐多的公司僵局纠纷不仅使其自身难以保持顺畅高效的运转,降低甚至丧失了市场参与能力,而且影响到整个市场的稳定,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尚未消除的背景下,一些本身抗风险能力差的公司如果此时陷入“公司僵局”,更会加剧其走向破产的可能,进而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恢复。因此,探究公司僵局的缘由,找寻破解公司僵局合理的司法救济路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特别有现实意义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引入了司法解散制度,为司法介入公司僵局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对于那些期望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希望公司法人人格存续的股东来说,司法解散公司并不是一剂灵丹妙药。总的来说,我国现行《公司法》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200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虽细化了司法解散制度的若干问题,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它并未建立、完善除司法解散制度外的其他替代性救济制度。因此,建立、完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措施是非常现实的课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理论分析。首先从概念、类型、特征角度阐明了公司僵局的涵义,然后进一步剖析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危害,最后评析了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立法比较,之后提出了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完善的启示。第三部分是本文重点之一,介绍了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首先评析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之后提出了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内容是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亦为本文重点,首先确立了适用司法解散制度的审判指导原则,其次从多角度提出完善司法解散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最后提出完善、建立司法解散的相关替代制度,即完善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和建立强制公司分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