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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授权的非行政机关以外的公共组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授权执行国家意志,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但是近代以来,伴随着行政权不断扩大,行政权与公共利益之间通常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导致行政权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况经常发生。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公共利益与限制行政权膨胀的重要性,行政公益诉讼呼之欲出。可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原告资格理论的影响下,行政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从大多数案件的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结果是对公权力制约的严重缺失。那么究竟由谁来提起此类诉讼才是适当,理论界对此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在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上,我国学者存在很大的分歧,特别是在提起诉讼的主体上本文结合当前实践,以实际案例作为切入点,在对案例作简要分析后提出了本文论述的核心问题,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通过借鉴西方成熟的法律制度,并吸取我国学术界对此所作的有益探讨,提出了对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方案,应将其原告资格界定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益团体和公民个人。总体上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近十年来在我国发生的几个典型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通过对此分析引出了本文所要讲述的问题焦点;第二部分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基本概念作出了详细阐述,以便限定讨论问题的范围;第三部分从法理上分析论证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理论,为其在行政诉讼中设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理论支撑;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对建立这种诉讼类型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初步说明,其次重点对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作了详细论述。总之,本篇文章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作了可行性论述,并为每一个原告主体参与诉讼提供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