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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平台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为矫正不正义应侧重用户利益的保护,由被告所在地(通常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看似符合一般管辖原则,但实质上排除了用户选择其他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且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大量管辖权异议案例,平台注册用户对平台提供的管辖权条款效力提出质疑,不同法院对此类条款作出了不同的效力评判,但并无统一的审查标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分别简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作出尝试性规定,但围绕争议管辖条款的对人效力范围、性质甚至审查规则等仍需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用户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不仅涉及当事人程序性诉权,更关乎实质性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因此相对于程序法上的规制,更应该通过实体法律规范对其进行效力审查。结合域外立法、司法经验和我国当下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法院不仅要关注平台是否履行提请注意义务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种提请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还要考虑争议管辖条款是否实质性加重消费者负担、是否符合公平性要求,即使在订立管辖协议时经营者已经尽到了提请注意义务,用户仍可以管辖条款内容违反公平原则为由主张其无效。本文试图构建该类管辖条款的审查规则,提出司法裁判上的建议,明确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范围,处理好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的经济自由之间的冲突。
为对核心观点进行论证,本文首先通过介绍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争议管辖条款效力的态度并对其分别作出评价,同时探讨立法对争议管辖条款效力的规制必要性;其次对法院近年来争议管辖条款效力认定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法院已然关注争议管辖条款的程序价值,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传统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已然不足以对争议管辖条款之效力进行全面审查;再重点关注法院在争议管辖条款效力认定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包括此类条款的对人效力范围、电子商务平台提请消费者注意方式的具体标准及消费者是否承担实质性负担之判断标准;最后则基于前文之论证,提出对争议管辖条款效力认定的若干建议:法院应在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不同类型明确争议管辖条款之效力相对性的前提下,首先通过此类条款的订立程序做效力上的审查,关注电子商务平台是否达到“提请注意义务”之实质性判断标准,再考虑争议管辖条款的具体内容其是否实质性加重消费者负担、是否符合公平性要求。
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用户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不仅涉及当事人程序性诉权,更关乎实质性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因此相对于程序法上的规制,更应该通过实体法律规范对其进行效力审查。结合域外立法、司法经验和我国当下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法院不仅要关注平台是否履行提请注意义务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种提请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还要考虑争议管辖条款是否实质性加重消费者负担、是否符合公平性要求,即使在订立管辖协议时经营者已经尽到了提请注意义务,用户仍可以管辖条款内容违反公平原则为由主张其无效。本文试图构建该类管辖条款的审查规则,提出司法裁判上的建议,明确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范围,处理好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的经济自由之间的冲突。
为对核心观点进行论证,本文首先通过介绍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争议管辖条款效力的态度并对其分别作出评价,同时探讨立法对争议管辖条款效力的规制必要性;其次对法院近年来争议管辖条款效力认定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法院已然关注争议管辖条款的程序价值,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传统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已然不足以对争议管辖条款之效力进行全面审查;再重点关注法院在争议管辖条款效力认定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包括此类条款的对人效力范围、电子商务平台提请消费者注意方式的具体标准及消费者是否承担实质性负担之判断标准;最后则基于前文之论证,提出对争议管辖条款效力认定的若干建议:法院应在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不同类型明确争议管辖条款之效力相对性的前提下,首先通过此类条款的订立程序做效力上的审查,关注电子商务平台是否达到“提请注意义务”之实质性判断标准,再考虑争议管辖条款的具体内容其是否实质性加重消费者负担、是否符合公平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