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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就是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群体在执业行为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现代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具有规则性、技术性的特征,是一种角色伦理,具有指引、评价和融合的功能。刑辩律师的执业行为不仅关系到其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到刑事受害人利益、刑事司法正义以及律师行业自身的发展,在我国日益强调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刑事程序正义的背景中以及刑事诉讼程序对抗性日益加强、律师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空间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对刑辩律师职业伦理进行研究就具有了更为现实的意义。本文的主要论述对象是在对抗式司法体制中发展起来的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主流观念。从对抗式刑事审判制度的历史渊源来看,其形成和发展是由刑辩律师推动的,同时,对抗制又使律师承担着“不遗余力地为当事人辩护”的特殊责任,刑辩律师在对抗制中显得格外活跃,因而,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研究也就更为普遍和深刻,出现了各种观点和学说,并形成了主流观念。这一主流观念包含三个要素,即角色道德理论、对抗制免责理由和律师责任的标准概念。但是,由于体现这一主流观念的刑辩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实行带来了种种负面效应,质疑的声音也大量存在。笔者在文中主要列举了三个方面的质疑,即对规则性职业伦理指引功能的质疑、对主流观念三个构成要素的质疑和对绝对保密的质疑,并对其作出回应。本文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我国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反思。就我国的现状而言,社会大众和律师界对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理解存在分歧,人们总是期待刑辩律师执业时遵循较高的道义水准,倾向于用道德的标尺对刑辩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衡量和评价,而刑辩律师则是以英美律师为榜样来塑造自己所在的这一职业群体的,在执业中希望能够遵循契合刑辩律师职业伦理主流观念的行为规范。同时,我国关于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现行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总而言之,由于我国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律师制度发展史、刑事诉讼模式、律师的执业环境以及传统文化背景等方面),高度契合主流观念的刑辩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对我国的适用性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