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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农用地被政府征用(或征收)转为了建设用地。按我国已经颁布的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应该享有农地所有权、生存权、知情权和话语权以及征地补偿的收益分配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这些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同时,它们也一起构成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力束。但是,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和地方政府征地行为不规范以及农民缺乏维权的行动能力等原因,使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在征地中受到极大的损害。在现实的农地征用(或征收)过程中,农民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咨询权、征地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征地后的受益权和监督权等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甚至连利益受损后的法律救济权也被剥夺。征地制度运行遭到了农民的激烈反抗和理论界的普遍质疑,改革已刻不容缓。在这一新形势下,本文力求为破解这道难题而进行理论和实证上的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这也正是本文选题研究的重要意义和目的。
本文运用了产权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土地经济学理论、征地补偿理论及其与征地补偿有关联的外部性等理论研究如何通过改革现行农村征地制度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得出了二元模糊的农地产权是农民权益受损的制度根源;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使农民在实际操作中受损;农民组织化程度偏低自身能力弱,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主要结论。并分析了农民土地权益受损机理与土地产权公共域Ⅰ及公共域Ⅱ等技术因素及关非技术因素的内在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实证方面研究:如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农地所有权;如何安置失地农民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如何改革征地程序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话语权;如何改革征地补偿收益分配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收益权等。为改革现行农村征地制度和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出了全新的路径和方案。
本文认为,农地产权的“二元性”与“模糊性”使国家对土地承包方权益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农业用途,而一旦涉及到非农用途时,即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或征收)为政府所有,政府再代表国家将其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时,农地的产权就不属于农民集体了,对农民而言,使用权也就被禁止了。这正是在征地时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产权补偿收益有相当部分被强行留在了公共域而被政府收归国有的重要原因。为此本文认为,在征地时,与目前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单纯采用农地的“产值”倍数法所计算出来的对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相比,采用征地综合区片价对农民进行土地产权补偿更具有显著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因它基本符合“同地同价”、“同权同价”原则,并相对能满足公平要求。同时采用征地综合区片价还能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生产能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费用等来计算农用土地征收价格,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所失去的合法土地财产权益的经济补偿也相对合理,也更能体现对失地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为了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本文分析了目前沿海各地对失地农民试行的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就业安置、留地安置和调地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的利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符合广东省实际的,并能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生存权的二个主要安置思路,即:其一,使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继续以土地为保障,即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留地安置方式,而且留地保留集体所有。其二,在农民整体失地或确实无法实行留地安置的地区,应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多种途径相结合安置被征地农民。同时,本文还提出,在征地程序改革中的关键一征地程序的设定,应该充分体现严格管理、保护农民知情权和话语权以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要求。只有征地预公告的前移才能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落到实处。为了使征地程序更趋于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征地程序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本文建议应从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角度去进行改革。最后,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的收益权和克服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政府截留、农民集体内部之间分配混乱等矛盾,本文提出了杜绝行政截留的制度安排和强化村民会议的自治权,避免乡(镇)府干预与村干部的“独裁”以及建立分配方案合法性审查制度,以防止村民自治权的滥用等来保证征地补偿费公平合理分配的对策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