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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核心法是一个国家城市规划活动的最高抽象。从西方现代城市规划法规发展历程来看,城市规划法从产生到基本成熟,经历过无数次的修改。而我国第一部城市规划法从1989年颁布至今也不过15年。这15年恰恰是我国快速城市化发展时期。在理论领域,随着国外大量新研究成果的引介和结合中国国情的深入探索,对城市规划建设活动的理解已经比15年前有很大的发展;在实践领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动了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深入到市民生活,城市规划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2年颁布执行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执行至今也已经12年。规划条例的重新修订势在必行,以符合城市规划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更进一步来说,以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环境的客观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工作,我们完成了本次调查研究。本论文通过对地方立法理论的引用、对规划法发展历史的比较考察和对现行北京《条例》执行调查分析这三个大的方面,提出下一步修订新《条例》的建设性意见,认为新《条例》应在调整法定规划编制体系、加强程序性内容、推动公众参与、细化法律责任条款等方面有所突破,提出建立“二元多层次”的法定规划编制体系、建立以“控规图则”为核心的规划许可制度、建立以“分类审批”为原则的建筑许可制度等多条建议。论文首先通过介绍法学中的有关地方立法的基础理论,其主要目的是:①明确《条例》的修订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②了解地方立法的基本程序,以明确本研究在整个《条例》立法规划中的定位;③明确本研究和所引用的法学理论。第二,通过对规划法历史发展的比较性回顾,总结其中的发展规律,以阐明规划法的一般原理和新《条例》的发展定位。第三,通过文献分析、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现行《条例》执行以来的问题进行总结,并进行原理性的分析,得出指导下一步立法行动的结论和建议。第四,最后对下一步的立法行动和后续研究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