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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煤电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尽管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但是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2006年的煤电衔接会,已经演变成为煤电企业的一场大争论,煤炭企业宣称由于成本的上升,现行的电煤价格不能弥补企业成本,所以一定要涨价;电力企业却称不能接受电煤涨价,其居民电价依然受到政府规制,没有完全市场化,电煤价格上涨以后,自身无法消化上游的成本上升,价格也不能从下游得到补偿,企业将陷入亏本,所以绝对不能接受电煤涨价,甚至宁愿停产也不接受涨价。展望未来,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电煤价格仍然是煤电争执的焦点,电煤价格已经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于立宏和郁义鸿(2006)给出了社会合意的理论电煤基准价格。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绝不能简单套用,必须结合现实因素加以分析。本文认为,要想确定合理的电煤价格,必须首先确定电煤价格的合理构成,然后探讨价格中质的结合和量的比例关系。电煤的不可再生特性决定了全文的分析以动态为基础。本文首先在理论回顾的基础上,得出了全文的理论研究框架。然后具体分析各个价格组成对价格的影响。首先根据环境规制理论,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出发,将环境成本纳入价格合理构成体系之中,构建考虑环境成本的动态模型,求出社会最优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并进一步分析不同市场结构下的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的偏离。然后,在此基础上,将模型进一步扩展,考察了五种资源税和环境成本叠加对电煤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的影响,全面分析我国电煤的税收政策体系。再次,研究了位于煤电产业链上游的电煤企业和下游的电力企业的合理利润应该如何确定的课题。最后根据具体的计算方法,得出电煤的可应用基准价格。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首先,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环境成本必须在价格中得到体现。与社会最优价格路径相比,需求富有弹性时,垄断下的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变得更为平缓,减少资源耗竭到来的时间。需求缺乏弹性时,垄断下的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变得更为陡峭。单位弹性下,垄断与竞争下的情形一致。其次,本文以社会最优价格和开采路径作为基准,考虑模型中共同加入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对价格和开采路径的偏离。本文发现,在竞争市场下,总收入税、产量税、财产税和意外利润税都会导致资源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偏离社会最优路径,产生扭曲。其中,总收入税和产量税使得资源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变得更为平缓,财产税使得资源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变得更为陡峭。如果意外利润税的起征点高于边际开采成本和环境成本之和,那么意外利润税使得资源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变得更为陡峭,反之使得资源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变得更为平缓。净利润税不改变资源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不产生扭曲。在垄断市场下,总收入税、产量税、财产税、意外利润税与市场结构一起作用,对资源价格路径和开采路径产生双重扭曲。但是,只要恰当设计税收,双重扭曲都可以同时消除。不过,在需求富有弹性情况下总收入税变成补贴,而产量税则不分弹性均要求按照产量进行补贴。在垄断市场下,由于利润税不进入价格路径方程,无法利用净利润税来纠正垄断市场结构对价格路径的扭曲,扭曲效应不可避免。最后,利用平均利润率和CAPM模型对利润的计量结果有较大的差异,但电煤和电力的基准利润率应该一样。随着资本市场的成熟,计量的准确度将会提高。同时,生产成本应该采取最劣成本定价的方式,并且反映安全成本。由此即得出了本文的最终目标—电煤的可应用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