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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问题之一就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缺乏力度。该问题涉及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与协调。在行政作用不断加强,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时代,司法将如何发挥其作用就可以做到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又不至于不正当干预行政的主动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重大课题。论文以行政诉讼法的研究为出发点,探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强度问题。 对本文的基本主张,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论证分析。第一,从理论角度考察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对审查强度的内涵加以概括。具体来说主要从审查强度的界定、性质的分析、研究审查强度的必要性、审查强度存在的现实基础及影响审查强度的相关因素等方面对审查强度的基本问题加以阐释。第二,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审查强度上的不同态度。尽管主要英美法系国家与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在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审查态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司法审查制度均相对完善,司法审查强度的相关理论也比较成熟具体。在研究国外司法审查制度的同时,我们看到了不同语境下的社会背景和法治基础。第三,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出发,指出我国目前在审查强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乏力、审查强度的弱小及法院的权威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等方面。进而提出,合理的审查强度的基础在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在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发展中,应重塑法院在法律适用中的权威,真正实现遵循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建立起司法与行政的协调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强度的模式构建提出了几点设想,并逐一对法律问题、事实问题的审查强度展开了讨论。 鉴于目前国内学界对行政诉讼审查强度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本文试图对该问题作一探讨。目的在于引起行政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并为我国行政诉讼审查强度的研究提供一些基本思路,希望在对现实问题和国外相关问题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