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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对权利人的经济权利保护、精神权利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等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以及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版权侵权责任和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论述了作品数字化的归属、网络传输中的暂时复制、如何使网络传播权成为版权人的专有权、网上精神权利的保护及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等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 作品数字化是否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个问题在我国曾造成争议。我认为,将作品进行数字转换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因此,版权作品“数字化”之后没有生成新版权作品,即作品数字化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在200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作品数字化的归属作了规定。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暂时性复制作出规定。我个人认为,这方面应借鉴美欧经验,把因有目的“阅读”网上某部作品进行的暂时复制与因浏览网上信息而产生的暂时性复制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在用户信息传输过程中产生的自动复制区分开来,不能一概而论地包容到版权保护体系之中。其中,后两种暂时复制是中介性的、不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所以不应把它包容到作者的复制权中。 虽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中对网络传播权做出了规定,但各国赋予权利人网络传播权的方式是不同的:主要有隐含式、重组式及新增式三种模式。通过对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法规以及在其颁布前后我国司法实践的分析比较,可以得出结论,我国是以“新增式”承认和保护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的。 数字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精神权利的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鉴于网上交 .流快捷、频繁等特性,使权利人的精神权利更易受到损害,因此应加强对版权人精神权利的法律保护,但应保持适当限度。而调整保护水平的尺度:一是加强保护的措施,包括技 术措施和电子形式的权利管理信息;二是限制保护水平的措施,允许作者放弃精神权利。 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是版权保护的新发展。分析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措 施法律保护现状,可以看出,技术措施需要明确和独立的法律保护,使事先的技术保护与 事后的法律保护相辅相成。我国新《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加入了有关技 术措施法律保护的条款,但规定过T简单,应参考 WCT和 WPPT及 DMCA,对技术措施 的保护范围、责任标准及限制和例外加以具体规范。 权利管理信息能标示出作品权利人和创造者的姓名,因此保护权利管理信息客观上能 起到保护作者署名权的作用。我国新《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加入了有关 权利管理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条款,考察国际、欧盟、美国的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 个人认为,我国再修订《著作权法》时应认真考虑权利管理信息的内容、应受法律制裁的 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和权利管理信息法律保护的限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使我国的权 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第二章论述了网络环境-V的合理使用问题。 我国原《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方面的主翌条款与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议的规定基 本符合,但仍有部分冲突,致使其对公约其他成员国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比对中国作者著作 权保护的水平要高。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虽作了修改,但有 些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的巨大覆盖率和)’泛的公开性使得对合理使川范围的解释 变得更为严格。过去被认为属丁合理使川的个人使用行为、为教学目的而使川作品的行为 等,如今其所包含的范围都被加以严格限定。由了一部什品一D.进入网络环境,仅凭版权 人个人的能力足很难控制他人的复制行为的。为此,1什界各国都意识到应加强法律对版权 的保护,否则,版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受到充分保护。在我国,合理使川问题还存在着不少。争议,因此要确定“合理使川”的范冈还有非常漫K的路要走。 第三章论述了网络环境卜版权侵权贡任和法馅救济。 我国的版权侵权贡任原则应适川无过错贞任原则。 网络主问的主耍参与K:《,“Z总训卜 中介服务大和川户在侵权贡任中各ill扮演着不同的 角色。但在实践中,网上各类卞体的身份和角色汀往是h.有交义,H不断变化的。如网络 服务提供者(IS)很可能设置网站提供信息,ldJ时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而网络内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