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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相应地,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随之发展,法律部门之间的划分也越来越细化。但是各个部门的调整范围也不是截然不同,而是互有交叉。因此经常出现一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规范竞合。规范竞合通常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比如刑法、民法等。对于民事领域中的规范竞合,从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的角度来讲,也可以称为请求权竞合。在请求权竞合的类型中,又以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最为常见。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问题一直为学者们所争论,但是至今学者们仍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请求权竞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补偿的同时避免不法行为人承担双重赔偿责任,从这一点出发,本文通过对有关请求权竞合的各种学说和法律实践的比较研究,对我国有关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规定和学说进行评价,指出其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而提出改进的建议。本文在结构上,除了引言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首先介绍有关请求权竞合的一些基本概念、并将其与一些近似概念进行比较。进而介绍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主要区别、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产生竞合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原因。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关于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学说、法律实践的比较分析。首先介绍关于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包括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并对各种学说的优点及其缺陷进行评析。接着对国外在法律实践中处理有关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分析各种模式的优缺点,以期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引以为鉴。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对于解决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问题的选择及其完善。首先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们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进行介绍,并对我国《合同法》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作出评价。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虽然赋予了遭受损失的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也避免了不法行为人承担双重责任的可能。但是有时无论当事人如何选择都可能无法充分弥补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因此笔者提出一些改进的思路,以期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