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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于反社会行为如何选择和规定,涉及到犯罪化的基本问题。犯罪化从立法层面上考察即罪之设定,立法者将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继而将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称之为犯罪的立法过程。犯罪化在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等方面具有正价值。犯罪化的原因和动力都来源于社会转型的需要,面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治安现状、新型领域的犯罪以及各种矛盾激化的情形,犯罪化的立法有必要性。除制定刑法典、单行刑法外,当前犯罪化立法的主要实现方式是刑法修正案。实证分析数据表明,八部《刑法修正案》共涉及到犯罪化的罪名有92个,并且多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同时立法过程中暴露出犯罪化的瑕疵不容忽视,但终是瑕不掩瑜。在社会转型期,犯罪化的立法仍然是主流,应当从原则、标准以及合理限制等方面对犯罪化进行全方位的把握,构建动态的犯罪圈。全文由引言、四大部分以及结论组成。引言在对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立法现状进行简要概括的基础上引出社会转型期进行犯罪化立法实践的现实意义,从而明晰了社会转型与犯罪化的关系,以及提出一些论文蕴含的子命题和争议的焦点问题。第一部分厘清犯罪化的概念,即犯罪化的含义和价值分析。从犯罪化产生的背景入手,进而分析得出犯罪化的内涵,提出笔者对于本文所研究的犯罪化的含义,最后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犯罪化产生和存在的价值,通过本部分的论述以期厘清犯罪化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相关性分析,从社会转型与犯罪化相契合的视角来阐述二者的辩证关系,即社会转型期是犯罪化立法实践赖以生存的现实土壤和背景。进而分析社会转型中哪些行为应当犯罪化、以及犯罪化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边界。最后总结我国实现犯罪化的三类方式,指出刑法修正案是我国目前进行犯罪化立法实践的主要方式。第三部分现实考察,对我国犯罪化立法进行反思。通过梳理迄今为止八部《刑法修正案》的每一个条文以及每一个涉及到犯罪化的罪名,总体上明晰犯罪化的立法概况。同时反思刑法修正案模式以及刑法修正案犯罪化的利弊,进而得出改进的建议。第四部分是犯罪化的理性思考。首先明确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刑事立法实践的潮流仍然是犯罪化,刑法修正案已经成为犯罪化的最主要方式和载体。其次,犯罪化立法要理性实施,应当从犯罪化与我国刑事政策的关系、犯罪化基准的确立、犯罪化的合理限制等方面深入思考,最终构建一个动态犯罪圈。结论归纳选题的架构和中心观点,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