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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随着现代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渐明显,带动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由传统工业为核心的第二产业向以服务业为核心的第三产业转变。而金融业作为第三产业“长子”,对全球资本整合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作用。资本主义国家都对其自身的金融业发展给予极高程度的关注,但往往忽略了处于行业金字塔底部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这直接引起金融消费者对金融行业的市场信心严重匮乏,金融消费水平锐减,那么本世纪初金融危机的出现也就自然无法避免了。但所谓“危机”,就是危险与机遇并存,本次危机使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遭受惨重打击的同时,亦令世界各国“痛定思痛”。即后危机时代各国均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视为新一轮金融改革热潮的“重中之重”。反观我国,目前金融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相关配套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并不健全的现状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文章正是从上述角度出发,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过程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厘清金融消费者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对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过程中在立法层面,监管层面以及权利救济层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同时对比英国、美国以及日本三个域外发达国家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有益经验加以介绍,结合前述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提炼出对我国的启示。最后针对立法、监管以及权利救济层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应在立法层面逐步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监管层面加大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的力度,对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制度予以完善;在此基础上加快完善对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全方位的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救济体系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