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渊源于英美侵权行为法,在19世纪后期被英美国家引入到刑法领域。在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是一种无罪过的、特殊的刑事归责方式,它的出现突破了以往“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传统刑法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下罪过已经不再是构成犯罪所必要的条件。
在目前的英美法系国家,经历过激烈争论的严格责任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获得了普遍的赞同和广泛的适用。虽然有些大陆国家在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方面对严格责任的规定已经明显有所松动,但从总体上来看对严格责任仍然持否定的态度。
我国刑法的理论与制度建设脱胎于前苏联刑法,在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一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但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刑法理论的逐步开放和活跃,一直为英美刑法所特有的严格责任制度悄然进入我国刑法学者的视野,并成为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的一个崭新课题。
我国刑法学界对严格责任制度的研究已有二十余年,但研究成果主要限于对外国严格责任理论与制度的介述,在研究深度上明显不足。我国刑法学界在严格责任的基本含义等问题上仍然未能达成一致,存在诸多理解和解释上的混乱,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以及我国刑法应持的立场等问题上还存在较大分歧。
本文旨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严格责任及相关问题详加阐述,以澄清我国学界在这些问题上的误解。本文跳出应否适用严格责任这一似乎已无需争论的话题,而从务实的角度探讨如何将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严格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以使我国刑法更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