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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制度起源于法国。预审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预审是指在起诉机关提起控讼后,中立的司法机关对起诉进行审查,作出起诉是否可以提交正式审判的决定。我国现行刑诉法设立的预审制度跟世界上通行的预审概念有根本区别。文中主要对预审概念与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前程序做了比较分析。法官预审制度的价值在于既能实现诉讼公正,又能实现诉讼效率,具有一种“双提升”的功能。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预审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充分体现了保障这两大公正的诉讼功能。其次,法官预审制度使得整个诉讼程序更加有效率。预审通过审查起诉将一些证据不够充分的或者不通过正式审判就可以结案的案件,阻却在正式庭审之外,实际减少了进入正式审判阶段案件的数量。在预审程序中安排证据交换,可以有效防止延期审理的情况出现。这些都可以节省诉讼成本。法官预审制度的负价值主要体现为法官在正式庭审前介入对案件的审查,就会涉嫌对案件产生预断。为了克服法官预审制度的这一弊端,就应当将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隔离。法官预审制度的一般模式主要体现为五大原则。第一,有限适用原则。第二,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程序性裁判的原则。第三,在审查方式上采用以书面审查为主,以言词审查为附的原则。第四,预审法官与正式庭审法官隔离原则。第五,法官预审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结合运作的原则。我国目前设立的庭前审查制度存在许多弊端。我国应建立狭义的法官预审制度。在法官预审的适用范围上可以参照法国式的预审程序适用范围确定方式,采用确定性规定和选择性规定相结合的做法。一方面要明确规定预审程序仅适用于重罪及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另一方面,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选择建议权,及预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于预审法官的设置上可以在刑事审判庭中挑选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到预审庭担任预审法官。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只是在具体业务上的称谓的不同。必须明确规定负责预审的法官与庭审法官的隔离,在同一个案件中,曾经负责过预审的法官就不能再做为正式庭审的法官来审判案件。关于法官预审制度的模式,应当建立一种适度对抗的预审程序模式。在预审方式上应当采取以书面预审为主,言词预审为辅的方式。法官预审终结后,预审法官要对预审结果做出是否提交正式审判的裁决。最后在制度设计时要协调好法官预审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