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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据是英美国家银行普遍使用的一种贸易融资手段。一般而言,信托收据是银行与进口商或供货商之间以质押关系为基础建立的有关质押物处分的信托合同。该合同表明进口商或购货商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表银行处分质押物,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银行的债权。当进口商或购货商破产时,持有信托收据的银行对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及其处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英美国家的判例及成文法规定,银行凭信托收据将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单据交还给其客户,其原先享有的质押权不受影响。由于信托收据制度具有保障委托人融资债权的安全及实现受托人占有处分信托财产之目的等功能,因此,该制度作为“同业惯例”被我国内地银行借鉴和采用。然而,由于实践中对信托收据制度的内在机理缺乏深刻的理解,加之我国直到2001年才颁布《信托法》,因此,信托收据在运用于我国进口贸易融资实务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部分银行中断了该项业务,而其他一些银行则寻求新的制度设计,如以所有权转移为前提的信托收据制度。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鉴于目前国内研究信托收据制度的文献非常稀少,银行实务中又迫切需要明确的法律指引,因此,探讨这个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信托收据的内涵、法律特征及制度功能。通过将信托收据与质押权书、动产设备信托及让与担保等相关信托收据法律制度研究中文提要法律制度进行比较,阐明信托收据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第二部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阐述了信托收据制度的缘起与现代发展;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理清了我国信托收据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揭示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未能得以充分发展的症结所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就信托收据制度在我国大陆实施的理论与现实基础进行分析后,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立法建议,并为银行从事信托收据交易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