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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以目的论为指引,探求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路径。首先考察陪审制度中各个具体主体的利益需求,求得各方主体目的的“最大公约数”,即“让裁判体现民意”,并以此作为陪审制度的目的。然后论证陪审制度的功能定位,最后以陪审制度目的为基础、以“祛除审判权本位、理顺民意进入司法的通道"为途径,提出完善现行陪审制度的构想。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以目的论为指引,探求陪审制下各方主体目的的“最大公约数”,并将此确定陪审制度的目的。第一节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论证了在国家层面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的作用远大于司法民主的意义,即便在陪审制度成为民主象征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与建国初期,也掩盖不了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的作用;第二节,从法院审判权本位的角度,分析了以职业法官为代表的法院系统虽然基于审判权本位排斥分享其权力的陪审员,但为了满足其自身需求,利用其在陪审制度实施中的地位将陪审制度的目的置换为:有效化解纠纷;第三节,以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切入点,分析当事人对陪审制度不信任的原因,以及当事人对实现陪审制度目的的渴求;第四节,以实用主义为视角,研究民众在人民陪审员职权虚无的情况下积极参与陪审的目的;第五节,以目的论为工具,进一步解构陪审制度下国家、法院、当事人、人民陪审员的目的要素,求得各方目的的“最大公约数”即“让裁判体现民意”,并将其确定陪审制度的目的。第二章,以“强化司法论证、保障司法的公共理性”的为视角,论证陪审制度的功能定位。第一节分析了司法不可能脱离社会民意而存在以及法官无法自觉抵制舆论,进而指出,社会民意通过陪审制这一平台有序进入司法,能强化法官的司法论证,从而使法官理性的面对民意,更好地保证司法独立。第二节遵循了以下论证过程:公共理性与司法理性的交集构成了司法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主体间理性在公共领域的“商谈”的过程来实现的;司法的公共理性体现了司法的沟通性;公共理性在司法领域获得规范性力量的关键是建构一个“公共人”;以“让裁判体现民意”为基点的陪审制度是构建这一“公共人"的最佳平台;陪审制度目的的确定是保障司法的公共理性的关键。第三章,以“陪审制度目的”为基础、以“祛除审判权本位、理顺民意进入司法通道”为途径,提出完善现行陪审制度的构想。第一节有两个部分,分别从保证陪审员来源的多元化和保障当事人的庭前选择权的角度,提出完善陪审员产生方式与程序保障的设想。第二节,分析了现行陪审制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抽象,法院根据自己的需求任意裁量,侵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造成陪审制适用过滥,导致陪审制名存实亡,进而提出完善案件适用范围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规定。第三节,从权力博弈的角度,分析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场域内处于劣势,需要通过重设博弈条件,来改变博弈的环境。然后,从“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最低比率与采用约束性合议制”两个方面,提出加强人民陪审员权力的构想。最后,提出吸纳民间组织(代表)为陪审员,加强人民陪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