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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我国一种严重的多发性犯罪,它侵犯了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法益。转化型抢劫罪是刑法理论上作出的关于抢劫罪的法律拟制,它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它是由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客观条件下转化为另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它是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该罪在犯罪行为方式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方面与普通抢劫罪具有相似之处,然而它又是由盗窃等先前行为转化而来,因此与普通抢劫罪相比又具有特殊性。这些特征决定了转化型抢劫罪比普通抢劫罪更为复杂,在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上存在诸多分歧。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概述。笔者首先对外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提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困惑与困境,进而引出本文主要讨论的四个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转化型抢劫罪先前行为的范围与性质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先行的盗窃等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能数额过小,且属于违法行为即可发生向抢劫罪的转化,同时指出将财产罪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纳入到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既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和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一般人的观念。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入户盗窃”的适用问题,笔者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及法律原则的精神,认为普通性质的“入户盗窃”可以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入户盗窃”可以作为该罪的加重情节。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该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范围进行界定。笔者从法律公平原则以及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的暴力性犯罪数量增多,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团伙作案,社会危害性大等特征,认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第四部分主要讨论该罪的犯罪未遂形态。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具体从故意犯罪的理论角度和法律拟制角度进行分析,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认为该罪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关于该罪犯罪未遂形态的判断标准问题,笔者从该罪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和犯罪构成为视角分析,赞同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后是否取得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作为其划分标准。第五部分主要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进行分析。笔者通过对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指出该罪中共犯的认定应当注重结合犯罪时的客观情形,对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的主观意志进行具体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将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有关共同犯罪问题分为三种情况,结合案例具体讨论在不同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笔者希望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可以为转化型抢劫罪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自己浅显的研究,并对推动相关的法律完善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