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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一直是物权法领域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又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大热,在实务中也越发风靡。然针对这其中的善意认定,大多也是众说纷纭,关键在于“善意”这一抽象法律概念难以具体把控,造成较大争议。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其概念内涵为何?与现行《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因素之重大过失、合理价格关系又如何?如何才能有序有“章法”地进行判断?这些都成为我们不得回避的问题。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主要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是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内涵与考量因素的分析。本章节从善意概念的历史考察及学说出发,探究善意的发展路径,并结合各国对善意相关规定,得出其是一种对法律事实认知发生错误的一种心理状态。当善意概念身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又须结合制度本身目的与价值进行细化。这是其一。其二,善意与重大过失的关系。通过对比较法上善意的考察,以及结合司法实践中认定善意的主要因素的梳理、学理上的分析,得出重大过失不应涵括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之中;同时,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5条、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解读,证实其存在商榷的余地。其三,合理价格与善意的关系。这一部分通过对合理价格立法例的研究,再反思合理价格要件化的必要性,进一步地去验证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至此,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得以着重展开。第二章是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主客体选择性阐述。对于前者,聚焦于回首取得中无权处分人能否认定为善意的主体。基于该制度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辅以法价值层面分析,确认应当排除此种情形,即否定无权处分人作为善意主体。对于后者,着重于分析善意是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还是对享有处分权的善意,从德国学者意见出发,对处分权构筑案例探讨得出其不应成为善意的客体,而是用不动产中最直观的载体——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去认定善意,并借助不动产与动产之间的本质差异去验证这一结论。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众多,因此需要进一步排除不属于善意客体的因素,而只限制在权利性事项中。第三章是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判断时点的认定。众所周知,善意判断时点存在申请说、登记说、受让说等,且各学说莫衷一是。但通说认为,采取登记说较为适宜,这也与《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不谋而合。然本文在具体评析各学说之后,主张采取申请说;接着对申请说的正当性展开阐述及对不当处进行反驳去验证自己的想法。最后,本文的这一观点还是回归于利益权衡这点,衡量原权利人的利益与受让人的利益,使之这一天平尽可能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