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意义的证券信用评级是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运用收集的相关信息对债券和债券发行人信用状况的评价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形态,是一个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相结合的复杂的专业化加工过程。作为一种制度,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在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过程中居于关键地位,并成为证券市场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博弈的基点,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信用评级的制度设计对资本市场各方当事人、其他利益相关者乃至整个社会的预期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反映了意思自治、政府干预和法律控制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信用评级的本质是对资本市场债务人债务偿还可能性和意愿的一种测度。证券信用评级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但是却由通常采用公司制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评级产品的供给。这就会产生公共供给不足和利益冲突,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其规制。总之,金融创新需要制度的创新,而法律的变革是制度创新的核心。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介绍了证券信用评级的内涵、外延和功能,并将市场失灵和法律不完备作为监管的基本理论。第二章对证券信用评级中的利益冲突监管进行了分析。认为证券信用评级中存在多种利益冲突,并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利益冲突导致了证券信用评级法律关系的变异,虽然各国对利益冲突采取了定监管措施,但是依然不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对证券信用评级机构中立性的影响。第三章揭示了次贷危机中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暴露出的内部治理监管方面的问题,并从外部监管的角度对深化证券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意识、强化制度执行性、监控人员适格性和信息处理规范化进行了思考。第四章通过对比美国和欧盟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变迁,对我国的监管模式作出了选择。第五章在分析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完善证券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