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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程序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程序的设置,核心问题是构建符合认罪认罚案件相对无争议性特点的审判程序,以有效审查案件事实、认罪认罚自愿性及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基本原则,防止因虚假认罪产生冤假错案,在兼顾审判效率的同时,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平正义在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中实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案件办理呈现两分特征:认罪认罚案件和非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前程序,由检察机关起主导作用。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样态发生了重要变化,但法院尚未就认罪认罚案件专门制定相对完备、体系化的审判程序规则。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办理部分认罪认罚案件偏离“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误区和不当做法,有的案件已引起社会广泛热议,造成公众对认罪认罚案件司法公正产生一些质疑。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一套专门的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引入协商性司法后亦需要完善审判程序理论,这同时也是深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正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共分为六章,从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的主要环节方面,紧扣认罪认罚案件仍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展开分析论述。第一章为概述。首先,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以刑事审判程序为研究对象,并专门研究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程序,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前程序,审判程序的繁简适用,证据调查与辩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及反悔、二审程序问题,量刑程序等主要审判环节的程序问题。其次,表明研究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的意义。主要是丰富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理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优化认罪认罚案件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指导认罪认罚案件刑事司法实践。再次,阐述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控辩审关系、证明标准和证据审查、量刑建议审查、域外研究情况及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文献综述。最后,介绍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主要运用法学规范研究方法、法学实证研究方法、法学比较研究法、法学文献资料分析法。主要创新在于明晰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须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观点,提出应构建相对独立的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通过实证数据和案例总结优化了相对无争议性背景下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体系化程序技术规则。第二章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前审查。包括认罪认罚的要件标准、庭前审查程序、庭前会议等三个方面。首先,针对在正式开庭审理前中难以准确认定一个案件是否属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在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对要件标准进行明确。认罪应同时满足“如实供述”和“没有异议”两个要件,认罚应基于真诚悔罪并以认罪为基础,认罪与认罚不能分离,不能对认罪进行单独从宽评价,只有认罪的同时也认罚才可从宽量刑。其次,针对当前认罪认罚案件庭前审查实效不足、庭前审查程序地位不明确、内容和方式不规范等问题,本文认为应构建具有实效性的庭前审查机制,在内容上庭前审查应全面完成的对各项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上可以书面审查为主,在效力上应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有效进行初步确认,决定开庭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对量刑建议的适当性进行初步判断,处理程序性事项并确定庭审重点。最后,针对认罪认罚案件普遍不召开庭前会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对于认罪认罚案情较复杂案件,主要包括被告人可能存在受胁迫而认罪的、进行无罪辩护的、可能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只有认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等情形,仍然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为在庭前掌握认罪认罚情况,被告人也应当参加庭前会议。第三章为认罪认罚案件繁简审判程序的适用。包括速裁、简易、普通程序的总体适用情况,适用标准界分,具体庭审程序,程序之间的转换等四方面内容。首先,三大程序的总体适用情况表现为以速裁和简易程序为主,适用案件类型以简单轻罪案件为主,案件审判效率大幅提高,庭审中大量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庭审重点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等审查并确定。其次,针对三大程序适用标准界分不清导致程序选择带有较大主观性、习惯性和地方性的问题,本文认为必须厘清速裁、简易、普通程序这三种程序间的具体界定标准,其中认罪认罚是首要界分条件,此外可能判处的刑期、刑罚执行方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是否同意等均是界分标准。再次,针对庭审程序简化后“空心化”“形式化”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本文认为应当建立繁简分流的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机制,速裁程序案件可不要求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庭前送达、基本情况查明、权利义务告知均可适当简化。对确需法庭调查的简易程序案件可仅围绕争议问题进行,对有些案件可以采取“多案联审”方式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对于案情相对复杂的认罪认罚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亦可进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对当庭认罪供述、发问、举证无异议证据等也可简化。此外,还应借鉴域外经验,对危险驾驶罪等特定类型案件试行书面审理机制。最后,针对程序转换不规范问题,鉴于被告人不具有充分的程序转换选择权、程序转换后检察机关举证证明存在困难等现实制约因素,本文认为应当建立规范化的程序转换机制,应明确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反悔等刚性转换情形,再分别确定常规情形下简转普、速转简或普情形,最后明确无需转换情形。同时,程序转换由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启动,转换后产生终止原程序的效力、检察院应重新对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新的量刑建议,按正常程序出庭公诉,法院则在原审判程序基础上重新计算审限、重新进行审理。第四章为认罪认罚案件证据调查与辩论。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性、自愿性审查、证明标准、证据审查、共同犯罪证据调查、法庭辩论六个方面,这亦是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重点内容。首先,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特殊性有三点:一是诉讼结构对抗性减弱、协商性增强,呈现“控辩→审”两方特点,法官的职权性增强,检察院对控辩合意的形成发挥主导作用;二是案件具有相对无争议性,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适用罪名无争议、量刑及刑罚相对无争议;三是审理内容发生变化,自愿性成为重要审理内容,审查法律适用的重点是量刑建议适当性。第二,就自愿性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将自愿性审查作为庭审中专门的程序环节,从主客观两个判断标准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同时充实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的内容,实质性的全面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告知笔录、认罪情况记录、听取意见记录、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起诉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况等多项内容,将案件实体审查与自愿性真实性审查相结合,将自愿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公诉方,并严格遵循口供补强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准确识别并应对虚假认罪现象。第三,就证明标准是否降低的问题,本文认为确立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是开展此类案件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前提,也是庭审中举证质证等程序环节予以简化的制约因素。即使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使诉讼模式对抗走向协商,也不会改变我国刑事诉讼追求实质真实的诉讼目的,更不会因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而减少法官对冤错案件的司法责任。因此不能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应当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第四,就证据审查的方式方法问题,针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审查形式化使“以审判为中心”未实际落实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建立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实质审查机制,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相关性及合法性。先以书面印证方式实质审查证据材料,再对关键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建立速裁简易程序“总结→异议→确认”式法庭调查机制,最后对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仍然规范实质审查。第五,共同犯罪认罪认罪案件的证据调查,就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共同犯罪案件的程序机制问题,本文认为,应以并案审理为原则、以分案为例外,并案审理的以分别调查、分别辩论为原则,统一调查、统一辩论为例外,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认罪陈述,仍应视为被告人供述而非是证明其他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不应作为单独的证据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以认定案件事实,应同等保障共同犯罪案件中认罪和不认罪被告人各自的诉讼权利。第六,认罪认罚案件庭审中的辩论问题主要是“骑墙式”辩护问题,对此,本文认为法庭应忠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认罪认罚后作出无罪或罪轻辩护的,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盲目采信认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而不加区分地制止“骑墙式”辩护,应建立引导释明机制,继续审理或转换程序,同时合理规制缺乏事实证据基础的滥用“骑墙式”辩护的行为。第五章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与反悔。主要涉及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的情形,及与此相关的在审判阶段认罪反悔问题、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问题。首先,就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协商程序安排,法官作为庭审驾驭权行使主体,有权综合考量庭审情况征求被告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准予协商,决定启动协商的,协商主体仍为检察院,协商后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直接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将认罪认罚作为量刑从宽的情节之一即可,不予休庭协商的应继续审理,且均应立足审判职能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其次,就被告人行使反悔权不顺畅的问题,本文认为基于维护控辩平衡、实现审判公正考虑,应构建规范的认罪认罚反悔机制,明确反悔权的基本权利地位,被告人在审判各阶段均可主动表示反悔,甚至也可以上诉形式进行反悔。加重法官在认罪认罚反悔案件中的事实调查义务,明确在审判各阶段反悔后的庭审程序处理机制,同时对滥用反悔权行为作出一定限制。最后,就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不完善问题,本文认为从有利于被告人利益和修复社会关系的考虑,尽管诉讼效率难以再明显提升,但仍不应对上诉权作出任何限制,二审审理应将有限审查与全面审查相结合,二审简单案件适用有限审查原则并以不开庭审理为主,案情复杂案件则适用全面审查原则并可视情况开庭审理,同时都应将上诉理由、自愿性、量刑适当性、二审争议事实、一审适用的程序作为实质审查的必备要素。第六章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程序。从量刑建议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改变量刑建议的程序规则等争议问题入手,研究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实质化审查问题。本文认为,量刑建议仅具有取效性质,并没有直接实体效力,精准刑量刑建议也不能从根本上动摇“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应加强量刑建议审查程序的规范化,建立实质化量刑建议审查程序,实质审查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应规范量刑建议的改变程序,法院改变量刑建议是否需先通知检察院应根据改重或改轻分别处理。综上所述,为防范和纠正认罪认罚领域中的冤假错案,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应当继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摒弃形式化审查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认罪认罚案件特有的规范化程序审理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判阶段查明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量刑建议适当性合法性,使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因案情简单、刑罚轻微就忽视公平正义,不因追求审判效率就放松审判质量,最终确保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也能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