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调解指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照不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作为中立第三方对发生行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使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最终结束诉讼的活动。虽然名称不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法中都存在调解制度,即使同为一国的台湾地区对这项制度也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对于这项制度的明确禁止,使我国的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难以出入厅堂,但司法实践却并没有因为法律的禁止而使这项制度消亡,相反,其以诸多优势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中赢得了自己活跃的舞台。一项制度的现实存在,必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而我们所要做的不是用“禁”的方法把其扼杀,而是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使其受到一定的规制,减少这项制度的弊端,使其朝着更有利于法治文明的方向发展。由此笔者产生了本文写作的意图,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相关概念及我国现状。本部分通过我国行政诉讼调解与行政诉讼和解的辨析、我国行政诉讼调解与国外行政诉讼和解的关系,明确了行政诉讼调解的内涵。同时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讲述了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现状。第二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否定论的质疑。通过从学界反对引入调解制度的理由中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公权力不可处分、侵害公共利益、司法裁判是制约行政权的最后途径、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等几个方面一一进行质疑,从而消解这些反对理由的说服力。第三部分: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笔者从自由与秩序平衡、维护各方利益、诉讼经济、解决执行难、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加入WTO后完善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引入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再从我国传统调处息讼思想的延续、域外相关制度可供借鉴、以及我国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三个方面分析了引入该项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设计。该部分笔者借鉴了民事诉讼调解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所应坚持的原则、案件适用范围、程序操作以及效力和救济提出了一些构想。